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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视许可证办理材料

发布:2021-05-29 10:42,更新:2024-05-07 10:00

影视许可证办理条件
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(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

2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资金和工作场所,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

3、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
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


需要提供的材料:

1、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

2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》

3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简历

4、《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》

5、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、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

6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(有“制作发行动画片、电视综艺、专题片”经营范围)

7、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(包括租赁协议、房产证)

8、公司章程复印件
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F03栋901-6单元
  • 联系电话:未提供
  • 联系人:李小姐
  • 手机:13646019223
  • QQ:1107822956
  • Email:1107822956@qq.com